一、A 縣民甲對中央法令產生疑義,向執行機關A 縣府陳情。A 縣府遂向中央主管機關B
請示。B 部以函(簡稱函一)回覆A 縣府,指示該個案之解決方法。A 縣府根據B 部的
指示,發函(簡稱函二)轉知陳情人甲。而B 部另以函(簡稱函三)將該法令之意旨通
告各關係機關,並登載機關公報上。以上三種函之法律性質及效力如何?請附理由分別
論述之。(25 分)

(101年 三等警察&鐵路高員三級 )

二、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性質有何不同?台北市政府之廢娼與復娼行為,性質上屬何種行政行為,試述之。

(89年 普考)


三、行政罰法對於單一行為及數行為之處罰,有何規定?100 年11 月23 日修正公布之行政罰法,對此有何增修?請詳細說明之。

(101年關務三等)

四、甲與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,由甲將其所有之凶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。
不久,乙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,並由其配偶丙擔任監護人。丙不知甲、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,但知系爭房屋為凶宅。
嗣後,丙以乙之代理人名義,將系爭房屋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。
丁就甲、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系爭房屋為凶宅,均不知情,且丁就其不知並無過失,乙、丙亦皆未對丁為任何告知。
請問:甲就系爭房屋,對乙、丁二人,各有無可以主張之權利?丁就系爭房屋得對乙為如何之主張?(25 分)


(101年 高考 民法總則)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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