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為回應民眾所質疑退休(職)公(政)務人員再任支領雙薪,不符合社會公理和社會觀感的問題,民國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公務人員退休法,其修正規定為何?請問退休再任下列職務:縣市議員、里長、立法委員、東吳大學專任副教授,何者須停領月退休金?何者不須停領月退休金?均請敘明理由。(25分)
範圍:退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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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
(一)退休法對於退休人員支領雙薪之修正規定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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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之規定,受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事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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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止領受月退金之權利,至原因消滅時為止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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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褫奪公權、尚未復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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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領受月退休金後,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給、待遇或公費之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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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公職。另依施行細則之補充,專任公職之定義乃指由政府編列預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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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給報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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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再任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、行政法人、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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業、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,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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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政府原始捐助或捐助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20%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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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財團法人、行政法人、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、非營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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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%以上之事業職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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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政府捐助(贈)成立財團法人、行政法人、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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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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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、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、行政法人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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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法人、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、公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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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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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依施行細則之規定:有23條之情事時,當事人應主動通知原服務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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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,轉報支給機關停止支給月退休金,至原因消滅後方得繼續發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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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本例人員得否領月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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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縣市議員:因其所領報酬符合專任公職之定義,應不得支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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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里長:因其所領報酬符合專任公職之定義,應不得支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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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立法委員:不屬專任職務,可領月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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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東吳大學專任副教授:東吳為私立財團法人,非屬專任職務,故可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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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退。 |
Q1:退休法23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中,前兩種為何?
Q2:退休法23條規定的第三種情形,是指何種法人及事業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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