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家為A社區一條死巷的最後一戶,A社區車滿為患,但甲家門前卻有足夠停放2部車的巷道空間。甲家因不開車而無車可停,同社區之乙家有3部車,乙乃商得甲同意,使自己的2部車停放甲家門前,但基於感謝之意,乙每半年給甲新臺幣(下同)5千元紅包。今年初,乙家的X因出國,停車位因此騰出,第三人丙見此處有空位,乃逕行在該地停車,半個月後的某日,因乙自己無法停車,乃前來向丙論理,但丙置之不理,乙乃請求甲出面干預。問:(一)本案社區巷道空地停車究否為巷道兩邊住戶之權利或利益,或什麼都不是?(13分) (二)甲對乙每半年收受5千元紅包是否於法有理?乙請求甲阻止丙停車是否於法有據?(12分)
- Sep 05 Wed 2012 21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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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-101年鐵路三等-高員三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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