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8 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
http://www.lawbank.com.tw/exam/exam_print.aspx?EID=3222
第二題(40%)
甲車商出賣其進口之 A 車予乙兒童補習班,乙將 A 車交由其所雇用之司機丙使用。丙發現 A 車偶有煞車經微失靈情事,數次建議乙修繕,但乙均指示丙以慢速駕駛因應即可,丙因恐有遭乙裁員之虞,乃不再堅持。某日,A 車於丙慢速駕駛中,因煞車失控而衝撞丁之計程車,丁雖未受傷,但支出修理費 10 萬元,且該計程車於修理期間內無法被用以營業。此外,A 車上之補習兒童戊因系爭車禍而雙腳受重傷必須切除,戊之父母因此萬分傷痛。經查,A 車前述煞車失靈,係因其設計有瑕疵所致。試問:甲、乙、丙應否對丁、戊及戊之父母負賠償責任?
本題之法條:
|
民法第188條:
|
1項:受僱人因執行職務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,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,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。
2項: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,不能受損害賠償時,法院因其聲請,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,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。 |
|
民法第191之1條: |
1項: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,負賠償責任。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、製造或加工、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。
2項: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,謂商品之生產、製造、加工業者。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、符號,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、製造、加工者,視為商品製造人。 4項:商品輸入業者,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。 |
|
民法第193條: |
1項: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|
|
民法第195條 |
1項: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 |
------------------
阿家:

1. 當事人戊得向誰請求賠償?你寫的有點怪怪的,好像寫成丙跟丁了?
原則上我的個人意見是「乙、丙」一定可以;甲的話要討論一下。
2. 戊的父母那邊邏輯要再多一層,我討論時跟你說明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Fairy:

我的意見:
(一)的3:甲是商品輸入業者,乃191之1條4項。非直接用商品製造業者下去解。
(三)戊的父母:最好帶一下學說,如「休克損害」、「傷痛理論」。因為父母對加害人求償是民法上的爭點,雖時間限制寫到這裡應無法論述,但仍不宜直接引用法條說OK,帶一下爭點比較好。
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