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「刑法總則」在刑事法規中的功用及其架構
二、客觀中的「作為和不作為」
(一)定義
作為 創造風險或加速既存風險
不作為 既存風險的不排除
(二)考點:
純正不作為
不純正不作為
七種保證人
法令規定
密切共同生活關係
自願承擔義務
危險共同體
危險前行為
危險源監督
場所管理者
不作為寫法:
某甲「」之行為屬「既存風險的不排除」,乃不作為。其需具備保證人地位方有可罰性(31年上字2324號),於本題中…甲依「」關係故具排他支配性而有保證人地位,兼具救助義務無疑,依刑法15條1項之規定,某甲在…於犯罪結果之發生,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,能防止而不防止者,與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。
(三)例題
卡車司機甲,某日凌晨時分,於郊外公路上, 與乙駕駛的自用轎車,因天雨路滑,迎面相撞,而將一機車騎士丙夾撞倒地。甲、乙為圖脫責任,兩人商量後,共同將丙抱上卡車,開往市郊山區,將丙放置於草叢中,又各自開車離去, 任令血流不止,丙終因延誤,不治身死,問甲、乙二人的刑責各自應如何論處?
【95.地三】
甲、乙兩位好友多年來以拾荒為生,一日,兩人於工作時突聞旁邊的枯井中傳來哭聲,甲與乙聞聲前去察看,赫然發現竟是乙的兩個幼子A與B。乙正要拿井邊的繩子分別將A與B救出時,甲卻對乙說:「日子過得這麼痛苦,把他們兩人救出來,只是讓他們受罪,你自己更是辛苦,不如算了吧!」甲、乙在井旁爭論後,兩人明知A、B兩兄弟繼續困在井中必定受凍餓死卻仍決定離去。三日後,A與B兩人果然死於井中。試問甲與乙有何刑責?【98成大法研】
三、講解寫的題
乙在私人企業擔任出納工作,當發生財務困境時,其妻甲向乙建議,可將乙經手的錢財作為應急之用, 再設法回補。乙正擬侵占經手的錢財時,適逢公司連日稽查業務,不敢妄動。數日後,甲再向乙提議,
業務稽查後是最佳的下手時機,乙於是布局侵占。甲獻計後,卻心生不安,在乙尚未得手前,勸乙打消
侵占念頭,但沒有積極的阻止行動。乙後來因職務調動,而無法遂行侵占。試問:甲前後兩次建議乙侵
占,是否有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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