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甲於民國92年5月5日向乙購買電腦一部,價金5萬元。乙雖然已經交付電腦,但甲遲遲未交付價金。甲在93年6月6日路上碰到乙,覺得不好意思,自動向乙表示:「上次欠的錢,還沒還,隔幾天再還。」一轉眼,乙忘記了,直到94年8月8日才起訴向甲請求交付價金。試問:乙的起訴,是否有理由?

一、甲於民國92年5月5日向乙購買電腦一部,價金5萬元。乙雖然已經交付電腦,但甲遲遲未交付價金。甲在93年6月6日路上碰到乙,覺得不好意思,自動向乙表示:「上次欠的錢,還沒還,隔幾天再還。」一轉眼,乙忘記了,直到94年8月8日才起訴向甲請求交付價金。試問:乙的起訴,是否有理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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