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甲乙共有A地,各有應有部份二分之一,二人共間將A地出租與丙,丙建有B屋一棟,之後,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給的丁,擔保丁對戊的債權一千萬,因戊屆期無法清償, 丁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間甲乙丙丁可主張何種權利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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