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、甲為資深公務員,從未買過股票,因聽信財政部長乙在報上公開作信心喊話,主張股票已經跌深可以進場購買,乃前往丙證券公司開戶,以新臺幣五百多萬元購入丁公司股票五萬股。不料數日後該檔股票連日跌停,甲損失逾半。請問:甲可否依據民法第74條第1項「法律行為,係乘他人之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,或為給付之約定,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撤銷其法律行為,或減輕其給付。」之規定而為主張?或者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撤銷其意思表示?(25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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