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的勞力士手錶遺失,一直懷疑係鄰居A拾得;某日,趁A赴大陸商務出差時,於午間時分,潛入A宅大肆搜索,翻箱倒櫃之後,並未發現該手錶。正擬退出之際,瞥見抽屜中有A的空白支票一張,貪念頓起,甲拿走該支票,填上金額及日期,並偽造A的簽名與印文,持之向某商行進貨一批。問甲的刑責應如何論處?【101地特三等- 法制】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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